陕西工人报官方网站 | 陕工网首页 今天是
跟帖评论自律管理承诺书  不良信息举报电话:陕工网(029-87339475)
出版日期:2000年11月02日
社会新闻
02

费用不足未立案受罚反告代理人

一糊涂农民输了官司又折财

本报讯 蓝田县一农民打官司时立案费、代理费不足,错过了诉讼期限。其竟以代理人未为其预交立案费为由,将代理人告上法庭,经蓝田县法院初审、西安市中院终审,该农民输了官司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蓝田县华胥镇旦村五组农民陈某因在非耕地建民房,华胥镇政府于1998年12月7日作出《土地违法行政处罚决定书》。该陈于同月9日接到决定书后不服,决定上诉,并于当月21日与蓝田县法律服务所签订了授权委托书,委托该所人员“调查、出庭”。23日,陈向法律服务所交了代理费200元、调查费60元。当天,法律服务所给陈写的行政起诉状并让县法院立案庭长签字。因陈未带足立案费,没有办理立案手续。后错过了诉讼期限。华胥镇政府遂后申请法院于1999年4月15日依法拆除了陈的非法建筑。

今年4月10日,陈以蓝田县法律服务所未及时立案,致其房屋被拆除为由,将蓝田县法律服务所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恢复其房屋原状或赔偿经济损失9000元。县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并未委托被告为其立案,原告房屋被拆并非被告所为。原告要求被告恢复其房屋原状或赔偿房屋损失、误工损失的理由不能成立。县法院驳回了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90元,诉讼费400元由原告承担。

宣判后,陈不服,遂于今年8月2日以原审判决有误,蓝田县法律服务所未完全履行委托手续所规定的义务而致其受损为由,再次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一致。遂于日前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290元由陈某承担。 (钟庸 付博)

放大 缩小 默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