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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严禁向劳动者收取抵押金
据《工人日报》 为杜绝用人单位擅自向劳动者收取抵押金现象,天津市近日新通过了《天津市劳动就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向被招用的求职者收取集资款、保证金、抵押物等财物或扣押求职者身份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财物或证件,并处以所收财物价值5倍罚款。天津市劳动监察部门检查表明,尽管有关部门三令五申,但仍有一些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收取押金,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执法人员说,用人单位擅自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做法违反了《劳动法》关于建立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应遵循平等、自愿和协商的原则。此次出台的管理条例,将为用人单位戴上一个具有法规意义的“紧箍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