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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0年11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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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的烦恼

之二:图简便鸡飞蛋打

个体户周风去年拆了旧房,准备翻盖一幢新房,在建房过程中,由于部分建材涨价,周风难以筹措到充足的建房资金。情急之下,他就找到自己儿时最要好的伙伴陈康帮忙。陈康是某国营厂矿下岗工人,在接到下岗通知的最初半年里,他曾得到过周风的大力帮助,现在陈康所开的串串香火锅店已逐步形成了连锁经营的模式。虽然自己扩大经营也缺乏流动资金,但出于哥们义气,陈康还是将家中的房产证拿了出来,表示愿意为好友出份力。于是,通过陈康的担保,周风与信用社签订了借款合同,向信用社借款5万元,期限3个月。陈康也在担保人一栏里签了名,并办理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

钱到手后,周风立即购进一批高档服装,希望趁着公务员涨工资之机,赚一笔钱,以期解决燃眉之急。事实上,他也赚了。一批货卖出去,再进货,再卖,三个月下来,他已经挣了近10万元现金。此时,如果他当即归还贷款,那么余下的钱也够他建房了。谁知,他却在一帮酒肉朋友的怂恿下,豪赌了七天七夜,将10万元血汗钱输掉了一大半。他输红了眼,却又不敢向陈康说实话,只瞒着他说这几日生意好,希望能延缓还款时间,多挣些钱。这样,他们二人与信用社又签订了《借款延期协议书》。协议约定,还款期限延长一月,即于今年3月10日以前还清。

签完协议,周风又一头扎进了赌场,这一回,他彻底输掉了全部家当。

延期还贷到期后,陈康与信用社均分别向周风催收过贷款。今年4月27日,周风在没有通知陈康到场的情况下,又独自与信用社再次签订了《延期还贷协议》,约定最迟于今年7月5日前,还清贷款本息。

第二次延期还贷期满后,周风已变卖了自己剩余的家产,携妻儿远走他乡了。那么,陈风此时是否应当成为“替罪羔羊”,代周风还款呢?

点评:《担保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据此可见,保证人是否就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分两种情况:如果该主合同变更是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那么保证人仍应承担保证责任;如果说该主合同变更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那么保证人则不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借贷双方于2000年4月27日再次签订延期还款协议时,没有取得保证人陈康的同意。如果说周风这次是有意不通知陈康续签延期还款协议的话,那么,作为从事放贷业务的信用社,为图省事,也不通知担保人陈康到场重新签订担保协议,则负有不可推卸的过错。借、贷双方重新签订延期还款协议的行为属于变更了主合同的行为,该延期还款协议对没有书面签字的保证人陈康无约束力,故陈康不需要代周风偿还欠款本息,并可要求信用社返还所持有的房产证。信用社若无法找到贷款人周风的下落,就只能自负其责。■黄晓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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