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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0年11月16日
维权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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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国法不容

原陕西恒力有限责任公司期货部和西北期货报价交易中心负责人侯均、秦心,在省证监会要求两个公司停止期货交易,清退客户保证金时,由于公司经营不善,管理混乱,侯、秦二人便以客户的保证金挪用支付房费、职工工资、电话费等,造成30多个客户232万余元无法退还,导致客户情绪激烈,多次到省政府上访,并要求静坐和游行。侯、秦的行为酿成了受害人的家庭悲剧,也给社会治安秩序带来了不安定因素。

此案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经过十个月的艰辛工作,将在逃到广东东莞和新疆的侯、秦二人抓获归案,经审讯,二人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日前检查机关以《刑法》一百八十五条涉嫌挪用资金罪对侯、秦二人批准逮捕。

点评:

挪用资金罪是公司、企业或者其它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的行为。其特点是行为人所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资金的使用权,行为人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必然会使单位失去对资金的控制和支配,从而影响到公司、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会损害股东、债权人、公司、企业或其他社会公众的利益。在客观上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主观上直接故意,即明明知道这些资金自己无权擅自挪作他用,如果挪用了将会违背财务管理制度和财经纪律,并对公司、企业利益,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社会公众的利益造成损害,而为了取得本单位资金的使用反而未经合法许可擅自动用本单位资金。其目的是为了非法取得本单位资金的使用权。 ■张运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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