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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领了“安置费”成为“社会人”
据《工人日报》12月4日,南宁市政府颁布《南宁市国有企业破产及产权整体出售若干问题暂行规定》,对国企被“卖掉”或破产后,职工普遍关注的人员安置、身份置换、养老金缴付等作出具体规定,其中犹为引人注目的是“国有职工”身份在企业破产或产权出售后将不再保留。
《规定》适用于2000年7月1日后宣布破产或产权出售的所有国企。《规定》明确要求,国有企业凡破产或产权整体出售后,要结合企业的所有制改革,进行相应的职工身份置换。
《规定》鼓励职工将安置费转化为股权,多元投资组建新公司,通过购买破产企业资产等途径,重新组织生产。对于安置费问题,所有原在职人员均可领取按工龄计算的安置费,安置费从破产企业和产权出售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中提取。对未能安排就业的职工,在领取安置费后直接进入劳动力市场,不再保留国有职工身份。破产企业职工在申请领取一次性自谋职工安置费后,不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但可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养老保险续交手续,待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再按国家规定享受退休待遇。
《规定》对企业破产后职工的退休问题亦作出了详细安排,截至企业宣告破产的当月距离退休年龄不足5年者经本人申请,可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从此将由社会保险机构负责发放,医疗费将从破产财产拍卖所得或产权出售所得中按人均每年1100元计算划拨,由接收生活区的单位代为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