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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0年12月19日
维权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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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属在符合条件后能否列入供养对象

百事通先生:

我们厂有2名遗属,其丈夫去世时均未列入死亡职工供养对象,现在她们都五十多岁,要求单位将其列入供养直系亲属,按月领取生活困难补助,请问现在这两位遗属能否列入供养对象,按月领取生活困难补助金? 碑林 张远

张远同志:

你提出的问题,有几个企业都来信或来电话询问,一并答复如下:

你厂这两位遗属其丈夫去逝时因年龄不够未列入死亡职工供养对象,现在年龄虽已五十多岁,也不能列入。其依据是:陕劳社发(2000)37号文件,即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确定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和条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时其遗属当时符合供养条件的,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凡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时,其遗属当时不符合供养条件,以后才符合供养条件的,不再列为供养直系亲属范围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 ■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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