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咸阳市秦都区检察院对一民事案件抗诉成功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受理的咸阳市渭城区环卫处职工陈玉虎申诉一案,依法建议提请抗诉后获得成功。
1997年11月份,家住咸阳市秦都区平陵乡苏家村四组的渭城区环卫处职工陈玉虎,因家中建房,到本村代办站陈平利处支取个人存款,陈平利先后两次借给陈玉虎现金2000元。当月7日晚,陈平利到陈玉虎家要存单,陈玉虎即拿出在本村代办站陈平利处存的定活两便存单一张金额4000元交给陈平利。当时陈平利讲,你已拿2000元,回头再给你2000元。随后又将陈玉虎在北上召存的金额为5000元的存单拿走,代为支取。28日傍晚,陈平利带陈玉虎在北上召营业所取回定期5000元,扣除陈玉虎在其处借的2000元,余3000元及利息400元送到陈玉虎家。后陈玉虎与陈平利为4000元存单一事发生争执,该存单已于1997年11月28日在村代办站支取。1998年2月17日陈玉虎诉于秦都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陈平利归还其4000元及利息。
秦都区人民法院1999年4月19日以咸秦法民重字(1998)第0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陈平利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陈玉虎现金4000元(利息从1997年12月22日起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到给付之日止)
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年7月1日以咸民二终字(1999)第1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撤销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咸秦法民重字(1998)第093号民事判决书。二、驳回陈玉虎之诉讼请求。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对此案审查后认为,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咸民二终字(1999)199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确有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咸阳市人民检察院提请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抗诉。咸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即向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
2000年6月5日,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提出抗诉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8月18日以陕民监字(2000)第110号民事裁定指令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并中止原判的执行。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后,于2000年11月1日公开审理此案后,以咸民再字(2000)第167号民事判决书做出终审判决:一、撤消本院咸民二终(1999)第199号民事判决;二、维持秦都区人民法院咸秦法民重字(1998)第093号民事判决。
■赵新贵 张明学 黄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