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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1年01月23日
维权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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践踏人格尊严就是侵权

法律在赋予公民权利的同时,也赋予了公民的人格尊严。作为执法者,在依法维护广大公民合法权益的同时,应当维护公民的人格尊严。须知,权益与人格尊严并不是相互游离的。在法治社会中,人格尊严是权益的基础,而法定权益则是对人格尊严的确认与规范。如果说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容侵犯,那么公民的人格尊严也不容伤害与亵渎。然而令人遗憾的是,个别权力的拥有者却利用手中的权力,对公民进行人格侮辱和人身攻击。尽管事情的性质、程度有所不同,对公民所造成的心理伤害也有大有小,但不管怎么讲,这种针对公民人格尊严所实施的轻慢、侮辱与亵渎,实质上就是一种侵权行为。

西安市一位出租车司机在打来的热线电话中对记者说,由于他把出租车停错了位置而遭到一名交警的训斥。交警张口就要罚50元,他觉得罚得有点儿多,有点儿“冤”,孰料这位交警竟然说:“冤?你有多冤?难道你比刘少奇还冤?!”面对交警的训斥和不敬的言语,“挨罚”的出租车司机感到人格受了侮辱,心里很是气愤,他不明白说这番话的那位交警究竟有无法制观念,执法人员应具备的素质又体现在哪里?

西安某国棉厂女职工郝××反映的情况更是令人气愤。去年11月21日,她去陕北某县处理债务问题。因所乘的出租汽车未盖季度检验章,她与同行的人便遭到值勤交警的辱骂,随后又被强行带至县城城关派出所予以“审查”。在“审查”中,郝××的上身外衣被干警撕烂、脱掉。“审查”完毕后,派出所以拘留为名又将郝××转至看守所。在看守所,郝××遭到乱踩狠踢的殴打和搜身的“待遇”。竟然有一名看守所的干警还动手拉她裤子上的挂钩,用力往下扯她的裤子。直至11月27日,郝××才被释放,恢复了人身自由。此事使郝××在精神上、心灵上都受到了很大伤害,据悉,她已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依靠法律来维护自身的人格尊严。

现实中,任意侵犯、伤害公民人格尊严的现象还远远不止这些,而这些行为的实施者也不仅仅限于个别执法者。有一些工程包工头或私营企业老板任意打骂务工者和企业员工,对他们进行人格侮辱。甚至有个别私企老板怀疑员工偷拿财物,竟对员工非法搜身。还有企业员工遭老板体罚的事例也时有披露。至于广大女职工、女职员遭受性别歧视、遭受不公平待遇甚或“性骚扰”的现象,也早已为社会公众所关注。大量公民人格尊严被损害、被践踏的事实表明,公民人格权益受侵犯的现象已到了不容漠视与轻视的地步。保障公民的人格权益,就是保障人权,就是保障公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

“十年浩劫”期间那段践踏人性、践踏人权、践踏人格尊严的惨痛历史,绝不容其在倡导文明、民主与法制的今天重演!

权力的拥有者并不等同于尊严的拥有者,更不等于拥有了可以任意凌辱、损害他人人格的权力。人格尊严、人格权益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法律赋予了公民人人平等的人格尊严与人格权益。法律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也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应该看到,在侵犯权益的背后往往伴随着人格的被损害,而在损害人格的同时则意味着权益的被侵犯。因此,践踏人格尊严就是侵权!也因此,只有法律真正完全成为现实的时候,才是权益与人格尊严真正得以实现的时候。 ■本报记者 辛国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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