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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1年0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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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长病假职工在医疗期满后怎么办

百事通先生:

我是1998年9月中技毕业,应聘到西安某国企,签订了5年期劳动合同,1999年5月,我患肝硬化病。经领导批准,在家休病假一年,每月发给我工资的60%生活费。医药费按厂里的规定给予报销。2000年4月,我的病基本好转,到厂要求上班工作,此时,单位以超过医疗期为由,解除了我的劳动合同。请问,我医疗期满后应该怎么办?单位的这个做法符合政策吗? 肖辉

肖辉同志:

国家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和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的年限和本企业工作年限长短,享受3-24个月的医疗期”的规定。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医疗期为3个月的规定。你的医疗期只能为3个月,你已超过了规定的医疗期。

另据,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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