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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1年02月09日
维权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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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为他人谋利 滥用职权使自己入狱

原西安市人大通济坊住宅工程筹建处副主任卫左成后悔不迭,他挪用单位30万元借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牟取利益,如今被新城区人民法院以犯有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1996年1月23日,卫左成以东方旅行社的名义与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签订联建协议,共同组建“西安市人大通济南坊住宅筹建处”,卫担任副主任,主管财务工作。同年5月6日,卫左成未经人大方面同意,单方擅自与陕西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省建三公司依约向“筹建处”帐号汇入100万元保证金。

恰在此时,西安市三星机电公司经理蔡三友通过市人大的一位朋友结识了卫左成。闻知卫左成在基建中收取了100万元保证金,便向他提出借款30万的想法。5月10日,卫左成利用手中掌有公司印鉴之便,给蔡三友开具30万元转帐支票一张,未经人大方面同意将收到省建三公司转来保证金中的30万元借给西安三星机电公司用于经营活动,至今尚未追回。

2000年1月31日,卫左成因挪用资金被逮捕。同年12月7日,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卫左成犯有挪用资金罪向新城区法院提起公诉。

近日,西安市新城区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认为卫左成身为联建单位主管财务的副主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的资金借贷给他人,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刑法规定的挪用资金罪。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查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并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之判决,作出如上判决。

■本报记者 宋宗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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