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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1年02月15日
维权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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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工会法》明文规定,中国电子器材西北公司依然如此短视——

他人开了美容院 职工没了活动室

《工会法》第39条明确规定:工会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然而近日,中国电子器材西北公司却发生了一起行政强行将隶属于工会的职工活动室挪作“美容院”的怪事。

2月10日上午,接到职工反映后,记者来到了位于西安市长安北路的这家公司。只见原来的职工活动室已被腾空,台球桌、图书柜堆放于院内,围棋子和书籍散落其中。原来职工活动室内的三千余册图书和活动器材大部分已被搬放到公司浴室。在那间已废弃不用的浴室内,记者看到图书、杂志、报夹、电风扇、桌椅、吉它等物品被杂乱地堆放着。图书中有不少极有价值的专业书籍,如《阴极电子学》、《工业统计名词解释》、《铁氧体物理学》等,也有不少中外文学名0著。职工活动室订阅的《当代思潮》、《百科知识》、《保健与生活》等几十种杂志,现在也难逃劫运,被尘封于浴室内无人问津。而这间仄小、潮湿、光线昏暗的浴室显然不能用作开展职工文化活动的场所。据了解,原来的职工活动室宽敞明亮,设有阅览室、棋牌室和录相室,定期开放,职工文化生活十分活跃,但如今眼前这一派惨淡的景象,的确令不少职工感到十分痛心。

据职工反映,原来的职工活动室将由公司下属的电子商城负责对外租赁,改作“美容院”。今年1月2日,作为公司下属一个部门的电子商城竟向公司工会行文通知,限令工会将职工活动室腾开。这份通知的全文如下:

公司工会活动室已于2001年12月31日租赁给“陕西省国际医学交流促进会”做整型美容院使用。请工会接通知后于2001年1月1日前将工会活动室腾开。否则,公司要承担违约责任。

工会的一位工作人员说,职工活动室何时被租赁,又因何被租赁,他们事先并不知情。

2月7日,电子商城的一名工作人员雇佣几名搬运夫,硬行将职工活动室内的设备、器材、图书搬迁至一间停用的浴室。由于这间旧浴室狭小、搬运仓促,一些设备和物品便被置于露天院内。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中国电子器材公司西北公司的一名党委副书记居然说,租赁、出租职工活动室,不需要征求工会意见。这是电子商城与承租方签订的合同,因为这些房产、资产都是公司的。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这是《工会法》明文规定的。而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工会资产的法律规定,同样昭昭在目。不知这家公司的所作所为,是不是真的出于对法律的无知?

拥有200平方米的职工活动场地一片狼藉,一片空空荡荡。工会十几年所积攒起的设备、器材经历了一场浩劫。一位老职工气愤地说:“工会的损失、职工文化生活与精神上的损失,究竟谁来负责,谁来赔偿呢?”

■本报记者 郝振宇 辛国强

置于屋檐下的职工文化活动器械。 郭玉军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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