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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1年0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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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退质保金承担违约责任

陕西康盛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精艺装饰霓虹灯厂签订加工承揽合同。但质保期结束后,康盛公司却迟迟不退还质保金。近日西安市新城区法院一审判决康盛公司按期支付给精艺厂质保金4000元及违约金。

1999年7月25日,双方签订工程合同。约定由精艺厂为康盛公司所承揽的长庆石油勘探局职工医院制做、安装各种霓虹灯。工程款定为83000元,工期13天,质量保证期限1年,质保金为4000元,质保金在工程结束半年后,工程无明显质量问题时退还。

合同签订后,精艺厂就开始制做霓红灯,并按期安装完毕。康盛公司验收通过并支付工程款79000元给精艺厂,预留4000元为质保金。但质保期结束后,康盛公司却以灯饰制做、安装存在质量问题拒绝退还质保金。

精艺厂在多次追要无果的情况下将康盛公司告上法庭。

西安市新城区法院依法审理认为,西安精艺装饰霓虹灯厂依约履行了制做、安装霓虹灯义务,康盛公司亦按约定支付了工程款,但在质保期已过的情况下仍未退还质保金,对工程质量有异议又不交纳鉴定费,显系无理,应退还质保金和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依法判决陕西康盛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质保金4000元及违约金,该违约金自2000年2月20日至11月20日止,按中行同期贷款逾期罚息计付,诉讼费260亦由其承担。

■詹晓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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