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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1年02月15日
维权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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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前女职工保健有何规定

百事通先生:

我和爱人都达到了国家规定的生育年龄,并已领到了计划生育指标,听说国家对孕前女职工保健还有规定,但不知是什么内容,请您予以解答。

杨凌 梁卫华

梁卫华同志:

你来信询问的问题,现予以答复。国家卫生部、劳动部,全国总工会等单位联合下发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卫妇发[1993]第11号)第九条规定: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铅、汞、苯、镉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第三-四级的作业;患有放射线性疾病、慢性职业中毒、近期内有过急性中毒史及其他有碍于母体和胎儿健康疾病者,暂时不宜妊娠;对有过两次以上自然流产史,现又无子女的女职工,应暂时调离有可能或间接导致流产的作业岗位。

■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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