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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1年0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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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无着又受委屈工会干部上门调解

从四川省来西安打工的庞女士,春节前在文艺路非法劳务市场被一家民营公司招用,签订了劳动合同,具体所从事的工作为家政服务,约定试用期内月工资260元,另加过年奖金100元,试用期一个月1月12至2月11日,合同中期限没填。

试用期满后,庞女士不愿干了,但该公司极力挽留,直到2月24日,庞坚决要走,要求支付工资。但该公司却说,庞女士未尽到职责,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决定罚款100元。听罢此言,庞女士又气愤又委屈,她向雁塔区劳动争议巡回仲裁庭作了反映,仲裁庭对此事很重视,立即进行了调查,发现虽然和用人单位签了劳动合同,但所从事的却是家庭保姆的工作,劳动部门进行了两次调解未果。

远在异乡举目无亲,庞女士只得找娘家人西安市总工会信访办,闻听庞女士的遭遇信访办的工作人员朱西兰马上赴这家公司调查调解。由于该公司坚持己见,又将罚款从100元升至500元。这家公司在给市总信访办的书面材料中这样写道:“(庞女士)将公司反映到区、市劳动局等单位,对公司内部不了解情况的员工造成了一度混乱,使公司的名誉及形象受到极大影响。根据本人表现,根据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决定对该员工进行500元的处罚。”

为了给外来打工妹一个公正的说法,使此事有了圆满结果,3月20日,市总信访办主任许宏建和朱西兰来到雁塔区劳动争议巡回仲裁庭,与仲裁员赵猛及这家民营公司的两名代表再一次进行调解。

开始,这家公司觉得很委屈,她们认为庞女士反映问题不客观,罚款是因为她对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把价值千元的裤子洗坏了,没有照看好拍戏用的大丹犬,惊吓了邻居,派出所要罚款。如不对她进行处罚,公司今后还怎么对员工进行管理?

市总工会和区劳动部门的同志指出,该公司招工的渠道不合乎要求,劳动合同文本、罚款依据等不能成立,用工形式、履行合同等方面存在漏洞。

经过两个多小时的调解和耐心细致的劳动法规政策宣传,该公司的态度有了转变,表示在今后的工作中,对存在欠缺的地方一定进行改进和完善,至于和庞女士发生的劳动争议,两名代表不能当场拿出处理意见。要回去和老板商量一下,充分尊重工会和劳动部门的意见,在本周内给予答复。本报将关注此事的处理结果。

有关人士指出,文艺路非法劳务市场是省、市多次取缔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一定要在合法的劳动力市场登记,进行招聘或求职;签订劳动合同要使用劳动部门制定的规范文本,合同条款要细化可操作,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尤其是家政服务,要招用经过专门培训的人员,此不属劳动法调整的范围,一旦发生争议很难处理。■本报记者 焦晓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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