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本报1月9日一篇报道有续闻
一审维持原裁决农民上诉到中院
本报曾于今年1月9日报道的《公安局将“违法”农民游街示众,农民不服一纸诉状告到法院》一案,近日,大荔县法院作出了维持大荔县公安局(2000)第886号、第887号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其它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的判决。而原告张广玉则表示不服判决,还要继续上诉。
大荔县法院经调查认为,大荔县公安局以2000年9月13日,原告张广玉在整个西关村村民上访活动中,对大荔县城关镇主要负责人进行推拉手法,违背公民意志,在前往县政府、县委途中进行推、拉,并有侮辱语言,已构成公然侮辱他人行为;在县委二楼出入县政法会议会场,迫使会议中断,影响了党政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公安机关依法行使其职权,按照法定程序,索取大量调查材料,对原告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扰乱公共秩序和公然侮辱他人进行处罚,无有不妥,所作的裁决书,基本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应以维护。
原告及其代理人称,根据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原告对有关人员进行过推拉,以及侮辱他人的行为,况且被告提供的证据,收集程序上还有问题,法院不应当采信。判决认为原告冲击县委政法会议会场,构成扰乱公共秩序,而在被告所提供的证据材料当中,没有任何证据显示原告进入会场,何谈导致政法委会议中断。还有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和公安部《关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受拘留处罚的人应当在接到拘留裁决书后在24小时内到指定的拘留所接受处罚。对抗拒执行的,强制执行。原告接到裁决书时,被关押在洛南刑警中队,根本没有抗拒执行,次日被告却采取在县城中心广场召开公开处理大会的形式宣读裁决书,遂即戴铐游街示众后直接押到了拘留所。这不仅剥夺了原告的行政复议权而且严重侵犯了人身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
原告及代理人还认为,原告只是作为普通群众参与了上访活动,并未组织、煽动群众闹事,整个过程没有任何具体违法行为,不应给予治安处罚。
日前,原告张广玉已经上诉到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他气愤地说,农民上访反映问题,却被抓,打官司还这么难,公理何在。但他表示,他还是相信法律,他一定要把这场官司打到底。
■本报记者 邰荣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