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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1年03月27日
综合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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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何须重奖

林清辉

报载,我省的某区政府近日为一工厂奖励一辆“林肯”车,以表彰他们去年缴纳税款达4000万元。依法纳税得奖,奖品竟为轿车,如此厚重奖励,笔者实在不敢苟同,恐其利少弊多。

时下,一些企业及个人缴纳税费上,玩起花样,能躲则躲,能少则少,进行偷税漏税。众所周知,企业个人依法纳税,履行应有的法律义务,天经地义。缴纳额一万或是一千万,依据产值依率计征的原则,不存在缴多缴少,奖励与否。用奖来征纳税,起扬先激后的做法,易把履行义务演变成条件,进行等值交换,明显违背税收本意。重奖资金从何而来,若从所纳税金中抽调,是不是造成了新的税费流失?若把缴纳税费按等额奖励,会不会让一些企业利用,虚报产值多缴税费,以奖得车子,比起挪用公款超标购车来得“名正言顺”?

当然,对积极、如数缴纳税费的企业个人,进行适当褒奖,本也无可厚非,但并非是动辄轿车及其它物质奖励。我们不妨多给企业优惠政策,让企业多吃“定心丸”,多几把“尚方宝剑”,以制止众部门伸手吃“唐僧肉”,给企业发展优化环境。如此,对国家、企业皆有益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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