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儿子替母亲工作工伤责任谁承担
周某是一家电器厂的工人,1997年工厂实行内部承包时,她所在的车间被钟某承包经营,虽独立核算,但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钟某将本车间的一台注塑机交由周某负责操作。去年7月23日,周某将其17岁的儿子黄某叫来共同操作注塑机。8月16日,黄某违章操作,致右手伤残。后被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七级。
事故发生后,黄某被送往医院救治,承包人钟某支付了医疗费用等4000多元。黄某要求承担伤残补助费,但钟某以未建立劳动关系为由拒不承担。黄某只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将钟某列为第一被诉人,电器厂列第二被诉人,其母周某为第三人。经劳动仲裁委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第三人、第一被诉人各支付申诉人伤残补助费9000元;第二被诉人负责安排申诉人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并签订劳动合同。
点评:申诉人与第一、第二被诉人建立事实劳动关系的依据,理由不足,但申诉人在车间工作已被第一、第二被诉人默许。根据劳办发(1997)63号文件第二条“企业在租赁承包过程中,如果承租方式承包方不是独立法人,但属于单独核算单位,若发生伤亡事故应认定出租方或发包方为事故单位”的规定,本起工伤事故单位为第二被诉人。根据劳办发(1994)109号文件关于“包工负责人非法使临时工发生事故的,应承担临时工的工伤待遇;包工负责人确是无力承担的,由发包方承担”的规定,第三人应承担本起工伤事故的主要补偿责任。
■焦晓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