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十年前,三原县客运公司因亏损严重被撤销。按国家规定,应妥善安排被撤销单位职工的工作和生活,但该公司15名职工,却成了没有娘的孩子,多年来没人惦记,没有工作,没有待遇生计困苦——
撤销了单位,咋能把职工也“撤销”呢
1992年,因亏损严重,三原县客运公司被撤销了,但令人不可理解的是,原属此单位的15名职工也居然被“撤销”掉了。四年过去了,这15名职工依然无名无分无待遇。对此他们迷惑不解,究竟是生活这个魔术师把他们戏弄了,还是相关部门对他们的生计困苦根本不管不顾呢!
1992年7月,三原县城乡建设局以其下属单位三原县客运公司经营不善、亏损严重为由向县政府呈送了《关于客运公司停产停息的报告》,县政府依据报告召开常务会议并下发了三政发(1992)第70号文件,批准撤销三原县汽车客运、出租公司,成立三原县环境卫生管理处,隶属被告领导,客运公司的固定资产及债权债务交旧环卫处。然而该文未涉及客运公司人员安置,仅在县政府常务会议记录中记载了处理办法,即“整个人员在城建局企业中消化办实体。”1992年12月14日,环卫处成立后,只把原客运公司在管理岗位上的8名职工安置上岗,其余人员均让回家等消息,谁知这一等就是近10年。
10年之间,这些职工没有工作,没有收入,只能颠沛流离自谋生路,甚至有人过着居无定所、衣食无着的生活。为此他们曾多次要求主管单位三原县城建局落实工作,终无结果。从1996年开始,环卫处大量扩编进人,但不安置原客运公司职工,这15名职工便集体上访,以期解决工作问题及10年间的损失。
直到2000年6月,三原县城建局才“根据省、市、县信访督办意见和1999年11月27日县长办公会议纪要精神”,发给15名职工生活困难补助共16800元(每人800元、1000元、1200元不等)。并将其中5人安置到县房管所,其余人员安置到市政工程管理处。
但是被安置到县房管所的5名职工去报到后,又得到了一个“回家等通知”的答复,其后也就没了消息。而被安置到三原县市政工程管理处的这部分人了解到该单位本身就有近一半职工下岗待业,所以干脆就没去报到。
一路辛酸,两行清泪。15名职工在上访解决不了问题的情况下只得诉诸法律。
具有戏剧意味的是,职工们在取证过程中发现三原县城建局和环卫处自1992年至今历次上报的“事业单位职工花名册”、“陕西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变动审批表”、“咸阳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套改审批表”等表册中,他们的名字都赫然在目。
2000年7月4日,三原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作出如下裁决:维持被诉人县城建局对申诉人的安置决定;赔偿申诉人经济损失64805.4元整(赔偿时间自1999年1月至2000年6月30日上),原申诉人已领部分,指2000年6月份发给职工的困难补助金从中扣除;被诉人应当为申诉人补缴从1997年起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养老统筹金。
对于这份裁决,双方均不服。职工们要求补签劳动合同,同时支付自1992年10月至今的经济补偿费。而三原县城建局则认为对仲裁委在超过时效的情况下作出的裁决,应予撤销。
2000年12月20日,三原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城建局安置职工属行政行为,而非劳动关系主体的用人单位,故原告要求补签劳动合同、补偿损失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因此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承担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5700元。
三原县法院如此判决是职工们没有料到的。他们只得把希望寄托在终审上。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程序,遂于今年4月12日以(2001)咸民二终字第076号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撤销三原县人民法院三民初字(2000)第435号民事判决,发回三原县人民法院重审。
据记者了解,目前三原县人民法院已责成县城关庭着手,重新审理此案。
职工们至今仍为自己的权益四处奔波,惟愿法院判决能给他们一个公正结果。
■本报记者 宋宗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