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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1年06月08日
维权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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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司法保护勿轻言放弃

编辑同志:

现在,一些公民和单位领导人在处理欠款问题时遇到困难,不去运用法律手段而轻易放弃司法保护机会的现象屡见不鲜。究其原因,主要有:一是不愿交诉讼费;二是认为赢了官司不一定能拿到钱。实际上,一旦超过了诉讼时效,应有的权利就得不到法律保护。

在这里,有两点需要说明:

一、对于诉讼收费问题。世界各国都普遍实行收费制。我国一直是实行低标准收取诉讼费的国家,而且诉讼费用负担的一般原则是谁败诉谁承担,双方都有责任的双方分担。原告预交费用,但对生活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收费办法也规定了减、缓、免交制度,当事人不应因交费问题而放弃寻求司法保护的机会。

二、关于赢了官司能否执行到位的问题。法院如果作出原告胜诉的判决,是依法对原告合法权益的确认,表明该权利受到法律保护。但能否兑现和执行到位,这取决于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能力。人民法院依法不负有保证所有案件能执行到位,及当事人权利都能实现的义务。

作为债权人,应在经营中增强依法经营意识,完备各种交易手续,同时在诉讼中,注意根据情况及时申请诉讼保全或先予执行,提高诉讼技巧,减少损失。针对不同对象,可采取相应的法律对策。对于公民个人,即使其暂无偿还能力或下落不明,也应通过诉讼、执行、取得相关法律文书,从而能长期得到法律保护(因为法律规定,公民个人对于所欠债务负无限责任,在其死亡前都要偿还,死后依法以遗产偿还)。对于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如享有担保、抵押、留置权,可通过诉讼后执行担保人,抵押、留置财产而优先受偿;对于无担保措施的普通债权,如在企业确实严重资不抵债时,债权人可向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还债,从而得到相应的补偿。

总之,切不可因诉讼交费和对执行工作认识上的偏差,而就放弃法律保护,“因噎废食”要不得。 ■王新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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