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厂方偷梁换柱 法院澄清是非
苏连义和王西安原为西安市某制革厂工人。1998年,他们分别以身体不好、家庭困难为由,向企业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厂方也以书面形式同意二人辞职,并分别发给他们一次性生活补助费4008元和3816元。
2000年6月,苏连义和王西安又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要求厂方按有关文件规定发给一次性安置费,但因超过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仲裁委不予受理。他们又起诉至西安市莲湖区法院,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宣判后,苏连义和王西安不服,认为自己辞职是迫于无奈,厂方故意向他们隐瞒了市政府强制性规定,不执行市政府强制性规定,侵犯了职工合法权益。二人上诉到西安市中级法院,要求厂方按西安市政府市政办发(1998)110号文件规定,发给一次性自谋职业安置费24000元和23000元。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苏连义和王西安自愿辞职,厂方同意二人辞职,双方解除了劳动关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有关规定,应当合法有效,依法应予认可。企业在改制中对职工安置,应执行西安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办发(1998)110号文件,对职工辞职、自谋职业的,按西安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收入额的标准,结合王西安、苏连义的工作年限,按4倍的标准发给一次性自谋职业安置费,而不是发给一次性生活补助费。
法院终审判决:撤销西安市莲湖区(2000)莲民初字第1291号民事判决;王西安、苏连义与厂方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有效;撤销厂方发给王西安、苏连义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的决定;厂方于判决生效后付给王西安、苏连义自谋职业安置费23140元和23000元。
■焦晓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