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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1年07月06日
维权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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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纠纷法院公端

《种子法》刚刚颁布施行不久,广元市就发生了一起种子纠纷:一名销售种子的经销商不服执法部门依据《种子法》对他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由此走上法庭,与执法部门打起了行政官司。

2000年12月15日,广元市市中区农业局的下设机构广元市中区种子管理站在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经销户车昭福的门市部内摆放着“雅玉10号”玉米种子,该种子未经有关部门审定和许可经营,但摆放在门市部内的204公斤“雅玉10号”玉米种子的包装袋上却都十分醒目地印有“生产(经营)许可证号:(川)农种许字第262号。”包装袋内的产品说明上印有“经营许可证:(川)农种经许字(2000)第261号”的字样。车昭福对此解释说,该种子只是存放在店内用于示范,不是用于销售,是一种无偿的有利于农作物新品种科学研究的合法行为。广元市中区种子管理站根据2000年12月1日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31条、第17条规定,认定车昭福在未经审定的种子包装袋内擅自装入“经营许可证”的行为就是违法销售行为,遂扣押了车昭福水稻种子3050公斤、玉米种子9331.50公斤。2000年12月27日,广元市市中区农业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17条、第64条之规定,给车昭福作出责令改正,并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车昭福不服,请求法院撤销广元市市中区农业局对他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退还扣留的种子4吨多,并赔偿由此对他造成的经济损失1000元。

广元市市中区农业局与车昭福在法庭上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广元市市中区农业局认为车昭福没有说明“雅玉10号”是用于试验示范的合同,“雅玉10号”袋内装有经营许可证,无论车昭福是否实际售出该种子,车昭福都已构成对该玉米的经营性质,请求法院驳回车昭福的诉讼请求。

最近,广元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车昭福销售未经审定的“雅玉10号”玉米种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有关规定,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被告广元市市中区农业局对该案的处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法一审判决维持被告广元市市中区农业局罚字(2000)20—13号行政处罚决定。 ■黄晓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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