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对“除名”的申诉是否超过时效
十位职工誓将官司打到底
西安华联制皮工业有限公司的数名职工因除名决定与公司发生争议,在仲裁、初审与终审均遭败诉的情况下,又向法院申请再审。他们表示一定要将官司打到底,为自己讨还公正。
据了解,这些职工原系西安市人民制革厂职工。1993年,人民制革厂与外商合资兴办了华联制皮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联公司)。同年12月,制革厂作出厂字(93)23号文件《关于人民制革厂就合资后职工的安置决定》,其中第三条规定:“凡已被西安华联公司广州新会华联公司招聘的职工,作为一次性安置,本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者,不再予以安置。并限期自谋出路……”就这样,1994年1月至1995年8月,于西来、蒋晓宏等数名职工被陆续调入华联公司。但华联公司一直未与这些职工签订劳动合同。1995年11月,华联公司作出华联人字(1995)007号文件,以旷工为由,对于西来等数名职工予以除名,但未将除名决定以书面形式送达职工本人。直到1998年7月15日,西安外商投资企业工会通过与华联公司交涉,才拿到了除名决定。
于西来等数名职工认为,他们被调往华联公司工作后,公司一直不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使他们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而公司在不予任何通知的情况下所作出的除名决定,更是严重地侵犯了他们的权益。1998年9月,这些职工向陕西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依法裁决撤销除名决定,恢复劳动关系,并补发工资,支付补偿金。
省劳动争议仲裁委经审理后,一方面认为华联公司对申诉人因旷工除名时,未送达书面通知,不符合解除劳动关系的合法性要件;另一方面则认为,劳动法规定仲裁时效为60天,而申诉人在除名决定作出后长达两年多的时间内,未能提请仲裁或者主张权利,其中断时效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不足。1998年11月23日,仲裁委作出了驳回申诉人的仲裁请求的裁决。此后,西安市莲湖区法院的初审和西安市中院的终审,均基本上沿袭了省仲裁委的观点,相继驳回了于西来等数名职工的诉讼请求。
职工连遭败诉,原因在于仲裁委也好,法院也好,都认为在除名决定的事实发生以后长达两年多的时间内,职工未能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已超过了法定申诉时效。对此,职工们认为,华联公司一直拒不签订劳动合同,拒绝执行合资合同协议,又无故不让他们进厂,而且所作出的除名决定没有任何书面通知。直到1998年8月19日他们才在西安外商投资企业工会见到了有关除名通知的证明材料。而同年9月,他们即向省劳动仲裁委提出了申诉。所以,他们的诉讼请求不仅未超出法定时效,而且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今年3月30日,于西来等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致函陕西省高院,请省高院依法处理。与此同时,于西来等10名职工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在此情况下,西安市中院决定对此案再审,并于7月23日开庭进行了审理。
历经曲折与坎坷,职工们坚信法律最终必将主持合理与公正。有关本案的最终结果,本报届时将予以报道。
■辛国强 赵延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