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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1年0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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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败诉退费”承诺为何成为一纸空文

退休工人张振国将三秦法律事务所告上法庭

西安车辆厂客解车间退休工人张振国为打官司窝了一肚子火。生气的缘由并非输了官司,而是替他打官司的三秦法律事务所承诺“败诉退费”,但在自己败诉后却不予退还相关代理费用。他气愤难已地说:“我一定要依法讨还所交的代理费用,请求有关部门惩处三秦法律事务所的欺诈行为。”

今年3月2日,张振国在西安某媒体上看到一则三秦法律事务所的服务广告,广告词为“三秦所民事代理,败诉退费”。由于自己的儿子张红斌与单位产生劳动争议正准备打官司,张振国便拨通了广告所示的联系电话,希望敢于如此承诺的这家法律事务所帮自己打赢官司。

据张振国讲,当时三秦法律事务所王主任承诺:按广告执行败诉退费;不请客送礼,不搞违法活动,保证胜诉百分之百。3月6日,他交给三秦法律事务所1300元代理费用并与其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

另外,张振国说在庭审结束后王主任要他请法官吃饭还花了420元钱。

4月11日,法院下达判决依法驳回了张红斌的诉讼请求。败诉后,张振国要求三秦法律事务所按广告承诺退还代理费用,但遭到三秦所拒绝。张振国认为,正是由于三秦法律事务所所作广告承诺的“误导”,他才委托这家法律事务所代理诉讼。可败诉后,三秦法律事务所却不兑现自己的承诺,对消费者来说,这显然是一种欺诈行为。

就此事记者拨通了三秦法律事务所王主任的电话。王主任称,三秦法律事务所的广告宣传属于风险代理,风险代理收费要高,张振国只要求进行一般代理,故不存在欺诈行为。

但是,有几个人能从“三秦所民事代理,败诉退费”的广告词中看出来“风险代理”的提示呢?由此所产生的误导性应否承担相关责任呢?

省司法厅社会法律服务管理处刘继路处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法律服务并不能保证当事人打赢官司,输赢是法院依法裁决的,它只提供法律方面的服务。三秦法律事务所的广告承诺既无法律依据,也违反行规,应坚决制止。省司法厅已对该所的行为提出警告,另外省司法厅7月1日还发布了各法律服务机构作广告宣传时必须上报省司法厅备案核准的通知,对法律服务机构的宣传活动进行规范,杜绝类似现象发生。

近日,张振国已向西安市碑林区法院递交了民事诉状,要求三秦法律事务所返还代理费。就其“广告欺诈行为”,张振国还将向有关部门反映,请求依照法规进行追究。

■本报记者 宋宗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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