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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1年0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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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失业人员的一个新规定

本报讯 日前,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就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后,对其家属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问题作出解释并下发了通知。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在职职工的规定,对其家属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对其家属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依照省劳动厅和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丧葬费标准的通知》(陕劳发[1995]345号),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后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1500元;依照《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丧葬费标准的通知》(陕劳发[1999]559号文),对其供养的直系家属抚恤金以每人每月130元的标准,按原核定的失业人员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一次性发给。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者直接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另外,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期间因抢险救灾等确定为因工死亡的,其丧葬费补助金和抚恤金按劳部发[1996]266号和陕劳发[1997]232号文件执行;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和条件按陕劳社发[2000]37号《关于进一步确定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和条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

■宋宗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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