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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1年09月11日
维权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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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让妹炒股

一员工被判有期徒刑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曾任助理员的张伟利用职务之便,多次将公款存入自己的账户,并借给其妹炒股。最终以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张伟原系信息产业部电子第20研究所运输公司车管安全技术助理员,在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于1997年1月至2000年9月,先后6次分别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西安南大街分公司及西安高新开发区分公司领回属单位所有的机动车辆保险安全返还金共计175657元未交财务,擅自存入自己的牡丹卡中,并于2000年6月和8月分两次将此安全返还金借给其妹张革用于炒股。张伟在公司清查过程中于2000年12月29日将挪用的款项全部退还给单位。

在庭审中法院认为,被告人张伟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被告人张伟及其辩护人称被告在案发前能积极退回赃款,认罪态度尚好,应从轻处罚,法庭给予采纳。

■本报记者 章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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