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矿石落下砸瘫柞水小伙 老父三上法院讨要公道
一次工伤事故,使当时在矿山打工的尚不满18岁的吴远根终生瘫痪与轮椅为伴。面对巨额的医疗费,已年过半百的老父亲吴凤银,4年来不断奔走于医院与法院之间,希望通过法律来维护儿子的权益,获取应得的赔偿金。
1997年6月15日,来自柞水县的吴远根经同乡张两志的介绍到长安县库峪矿区5号矿洞打工。6月21日上午11时左右吴远根在低矮的矿井中向车上装矿石时被矿井内落下的一块矿石砸倒。后被送往西安市红十字会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腰骨脱位全瘫”,住院时间从1997年6月21日至2000年5月30日,共花去医疗费等42639.99元。1998年6月经西安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二级伤残、三级护理。
1997年吴远根上诉至长安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于吴远根对该仲裁委仲裁不服而起诉到长安县人民法院。1998年该县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原告在被告长安县大峪选矿厂联营乙方代表罗鑫所属矿洞干活,理应填写劳动合同,但双方在没签合同的情况下施工运矿,导致原告伤残,被告应负主要责任,遂判决被告罗鑫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共计93301.44元,不足部分由原告自理。判决生效后,吴远根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提出再审。
2000年再审时追加长安县秦岭精选厂、深圳六福实业有限公司(该矿由二者联营)、张两志为被告。判决将一审判决第一条的赔偿人罗鑫改为追加的三个被告,维持其余判决条款。
后吴远根不服再审判决,上诉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吴凤银说,再审判决认为被告方应负主要责任是不正确的,该矿山矿洞低矮,洞顶无任何支撑,干活人只能猫着腰低头干活根本无法顾及到洞顶随时可能会堕落下石头,因此,发生工伤责任在于用人单位在工作环境中无安全防范措施,所以被告方应负全部责任,一审及再审中判决费用不足的部分由原告支付也是不妥的。对于再审中赔偿的82132.73元明显太少,如果除去住院花的42639.99元,仅余3万多元,这对于一个终身瘫痪在床,需别人护理的人来说,是远远不够的。
据悉,西安市中院已受理此案,并将在近日开庭审理,西北政法学院法律援助中心免费为吴远根提供法律援助。
■本报记者 宋宗合
章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