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违章作业负伤也算工伤
孙丽是1997年被咸阳某中专学校劳动服务公司招为员工,1999年10月被安排到学校食堂工作。去年5月28日,孙丽在和面时被绞面机将右臂绞伤,入院治疗一个月,劳动服务公司支付医疗费4000元。7月份出院后,在门诊继续治疗,单位不再支付孙的医疗费和工资。孙丽的家人多次到单位,请求补发工资支付医疗费,未果。双方僵持不下,最后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
去年年底,孙的伤痊愈后,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调查认定为因工负伤。劳动服务公司却认为,孙丽负伤虽属在工作期间发生,但属严重违章操作造成,依据学校《劳动服务公司管理章程》和《安全防范条例》的有关规定,不能按工伤处理。
劳动争议仲裁委审理认为,申诉人在工作期间负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条例》规定:“不论是否有过错都应定为工伤”。因此,申诉人属因工负伤,医疗费和治疗期间的工资应依法支付。仲裁委遂依法裁决,申诉人属因工伤残,被诉人一次性支付申诉人医疗费、工资等补助3000元,仲裁费由被诉人承担。 ■焦晓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