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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1年0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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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市人大常委会公布劳动监察条例

企业用工严重违法停业

据《中国劳动保障报》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在最近公布的劳动监察条例中明确提出,用人单位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劳动监察部门可对其作出停产或停业的“极刑”处罚。

条例规定,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严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给予停产或者停业处罚。

所谓下列情况之一是指,克扣或者故意拖欠占职工总数80%以上的劳动者工资达30日的;有缴费能力,却违反社会保险费征缴规定,故意不缴或者拖欠社会保险费的。

为保证顺利执法,该条例还规定,用人单位阻挠劳动监察员依法行使劳动监察权,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劳动监察询问和限期整改文书,打击报复检举控告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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