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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1年09月14日
维权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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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院内丢摩托 门卫是否应负责

李先生在西安某高校家属院丢了一辆摩托车,但门卫却未承担任何责任,失主不服,向法院起诉。那么,门卫到底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呢?

2000年10月30日早晨,李先生发现停放在西安某高校家属院内的富选达125型摩托车丢失,遂通过该校保卫处向小寨路派出所报案,经现场勘察,该家属院系封闭结构,只有一大门可进出,围墙高约3.54米,没有发现摩托车从院墙盗走的痕迹,同时,在院门外东10米处找到被剪断的车锁。经保卫处询问得知,凌晨4点40分门卫突然惊醒,发现大门开着。李先生随后以财产损害为由向西安某高校提起民事诉讼。他认为,门卫在值班时间睡觉,未尽到保管财产的责任,这是车辆丢失的直接原因,因此,西安某高校有过错。而西安某高校认为原告将车放在院内,是自己对自己的财产没有妥善保管,是造成财产丢失的主要原因。

雁塔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西安某高校之间未建立保管关系,被告没有保管责任,也没有特定的赔偿义务,原告摩托车丢失系原告保管不善,要求赔偿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未提出上诉。

点评:西安某高校在家属院内设置门卫,并非应家属院内居民的要求,亦非法定义务,该行为属于该校的内部行为,门卫应对该校负责,而不是对院内居民负责,原告的车辆停放在院内,车辆属于私人财产,主人应当自行妥善保管,原告并没有要求门卫对其财产进行保管,门卫也无任何义务。原、被告之间并没有建立财产保管关系;被告既无法定义务,又无合同约定义务;原告丢失了财物只能自己负责。

■本报记者 邰荣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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