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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1年0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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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企业为农民工上养老保险

据《工人日报》 日前,北京市出台《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明确规定,该市不论什么企业,今后雇用北京市或外埠农民工,都要为他们上保险。此规定从9月1日起正式实施。

据悉,规定要求凡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与农民工形成劳动关系,应当依法参加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

对使用农民工较少或使用农民工相对稳定、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不方便的用人单位,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签订协议后,可以选择按季度、半年、一年的方式缴纳养老保险费。

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重新就业的,可以接续养老保险关系;跨统筹区域就业的,可以转移养老保险关系。

农民工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养老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方能领取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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