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上班洗澡摔伤不能认定工伤
1994年5月,某县招待所招用刘季作临时工,负责招待所水电维修和烧锅炉,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1999年5月1日,刘季利用上班时间洗澡,不慎滑倒摔伤,他未立即通知招待负责人,自行回家作了简单处理。5月8日,招待所经理登门看望,并组织员工捐款1000多元给刘季。7月15日,刘季向招待所借钱去拍X光片,诊断为:右股骨劲横形骨折。住院治疗151天,后又转入市医院治疗82天,医院建议做手术,患者不同意,要求出院。
两次住院招待所共支付医疗费用36417.87元,此外刘季从招待所借款4100元,在摔伤期间,招待所还支付每月的生活费和陪护费。招待所向县劳动仲裁委申请,要求返还非因工负伤后垫付的医药费、护理费、借款;终止与被诉人的事实劳动关系。
立案后,刘季到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工伤认定,被确认为被诉人摔伤不能认定为因工负伤,只能作为非因工负伤处理。
劳动仲裁委审理认为,被诉人在上班时间未经许可去洗澡不慎摔伤,劳动部门作非因工负伤的确认,应当没有疑义。根据有关法规,非因工负伤最多只有3个月停工医疗期,但被诉人享受了8个月的医疗期及生活补助费、陪护费,再要求继续享受就无法律依据。考虑到被诉人伤情尚未痊愈,申诉人应当按规定支付相应的医疗补助费。
仲裁委作出裁决,申诉人已为被诉人支付的医疗费及生活补助费、护理费,被诉人不再返还;申诉人应支付被诉人医疗补助费2400元和赔偿未签劳动合同造成被诉人经济补偿金损失2000元、一次性支付养老生活补助金4411.67元;双方事实劳动关系终止。被诉人偿还申诉人的4100元借款。 ■焦晓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