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不胜任工作”成为整人的堂皇理由
不少被企业认作“刺儿头”的职工吃尽哑巴亏
常萍是西安某纺织公司的扫车女工。今年年初班组加大了生产任务量,职工们必须加班加点才能完成,但长期超时加班工作公司却未发加班工资,常萍便向车间领导反映,孰料4月份该车间领导称常萍没有完成任务指标,经考核其不胜任工作,并作出决议,要常萍调至运转班工作,否则15日之后对其除名。常萍多病缠身,不适应工作环境更差劳动强度更大的运转班工作,但为了有个工作岗位维持生活她只得忍气吞声地到运转班工作了。
记者在采访过程中发现此类现象非常之多,用人单位对一些敢说话的所谓“刺儿头”职工往往采用这种办法,其理由是员工不能胜任工作,岗位职务调整属于行使用人单位自主权。如此以来,职工权益便屡屡受损。即使诉诸劳动仲裁部门也因为劳动法规缺乏岗位变更或调动的情形及具体程序的统一规定,而以仲裁不受理或败诉为结果不了了之。
在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中,岗位是其基础条款也是必备条款,更换工作岗位,与之相关联的劳动报酬条款、劳动条件条款等势必要相应调整。因此,“不下岗就换岗”已成为企业“惩罚”职工的“杀手锏”之一。职工合法利益受到了伤害,企业仍可以振振有辞: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而变更劳动合同,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若不能达成协议,则可按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变更、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则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权。
比如常萍一例,记者在采访时其领导曾说,处理办法就是换岗,不换岗则以旷工15日除名,该办法的理由是常萍不胜任工作,这有工作考核为证。但是据记者了解,考核记录由其班组长一人记录(按该公司内部规章,应由专职考核员与车间职工一同考核记录),这便是擅变职工岗位的依据。有权有据、职工有何话说?
由于很多单位胜任与否的标准非常模糊,缺乏操作性和透明度,用人单位才容易以行使用人单位自主权为名义,擅自变更劳动合同或调换岗位或辞退,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才容易被侵权而无言以对吃哑巴亏。更不用提某些单位借试用期结束劳动者不合格为由大肆流水用工。
为此,劳动合同的立法工作亟须完善,劳动者胜任与否的标准应走向客观化、制度化或交由劳动职能部门鉴证,而劳动合同变更程序也必须严谨而行,避免用人单位滥用企业自主权。另外从班组管理层面上考虑,应加强职工民主评议制度的推行,不能搞“一言堂”,各级工会组织及劳动监察部门亦应切实发挥维护职能,有效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本报记者 宋宗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