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公示还需“公评”
眼下有不少地方选拔领导干部,群众推荐、组织考核以后,还张榜公示,以听取更多人的意见。从而从源头预防和纠正过去那种“由少数人选人”的选择领导干部方法。这实在是值得称道的。
然而,笔者也注意到,有些地方在干部选择任用公示中随意性较大,只公示不“公评”,只管“闪亮登场”,不管群众咋想的。一些公示方式也都是千篇一律,千人一面。多是将被公示者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时间、工作年月、籍贯、学历、现任职务、拟任职务等相关情况或是在报上登登、墙上贴贴,或是在电视里亮亮、收音机里播播;有的把需要公示的内容公开在不引人注目的地方,透明度不高,内容不实,标准不清,诚意不够;有的公示程序不规范,图省事走捷径,甚至搞有条件、有选择性地公示、表面在公示,实际在“暗示”,瞒骗组织,愚弄群众,搞“暗箱操作”、“内阁”议定。这些避重就轻、避实就虚和随意打折扣或者被动应付、搞粗线条的公示方式都是有悖于公示本意的。
毫无疑问,公示的目的就是让群众有选“官”的发言权,请群众做“评委”,接受大家对被公示者及其运作过程的全面监督。它的成功与否就在于给群众一个“公评”,还其公示一个“清白”。因此,公示制的正确做法应当是在选拨干部坚持公认原则的基础上,采取领导、部门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可以在公开栏旁增设“评议栏”,也可以挂个“咨询反馈箱”,还可以建立领导接待日制度等等,实行面对面、背靠背“评议”。
事实证明,只有通过多种途径“公评”,让群众充分参与公示的全过程,公示制才能有旺盛的生命力。
■孙道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