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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1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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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次挪用失业保险金两千万

深圳原劳动局长被判刑

据《工人日报》 深圳市劳动局原局长陈宏明因犯受贿罪和挪用特定款物罪,近日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

陈宏明曾于1991年任深圳市劳动局副局长,1993年3月升任局长,1994年11月又调任深圳一大型企业集团——深圳经济特区发展集团公司总裁,为该集团的发展做出过重要贡献,并因此获得了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然而,光环罩身的他却被“孔方兄”打倒了。据查,陈宏明在担任劳动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从其下属公司引存资金,帮助深圳达誉贸易公司获取银行贷款,事后收受达誉公司总经理彭××贿赂的港币10万元、人民币4万元。

1994年3月至10月,陈宏明还利用其职务便利,违反国家财经管理制度,先后五次挪用其下属劳动服务公司管理的用于救济的失业保险金共计2000万元人民币,分别借给深圳蛇口金海实业公司,越燊实业发展公司使用,并造成本金210万元及利息无法收回。

审判机关依法判处陈宏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犯挪用特定款物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7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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