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夫妻离异岂能殃及公婆
年近八旬的离休老干部赵志文被告到法院,得知已离婚的原儿媳将夫妻原有的一套房产出售后,却要求分割公婆的房产,赵志文老汉一时间竟气得浑身发抖。
11月14日上午,长安县法院韦曲法庭开庭审理一起房产析权案,赵志文老俩口做为被告来到法庭,他们聘请的律师在法庭上出示了证据并进行了答辨。
原告田某诉称,她与赵志文的儿子婚姻存在期间曾居住在公婆家里,后随公婆搬进长安县民建新村西九排一号。在民建新村的房子修建中,原告曾出资,据此,原告认为此房系她与公婆的共有财产。1998年原告田某与赵的儿子离婚后,因没有住所,要求分割民建新村的房产权。
法庭上,赵志文的律师出示了建房时赵志文的交款收据及房产权属的证据。1986年,长安县政府以“民建公助”形式,给县上部局以上领导定向分配住房,由县城建局统一规划、设计、施工。赵志文当时担任县人事局副局长,又是1946年参加革命的老干部,具有分房资格。在共计交纳1万余元建房款后,赵志文取得建民新村的房产权并领有房产证明。
一直在外租房居住的田某后搬进公婆家里。1998年赵的儿子与田某离婚时,田某提出要将赵志文的房产做为“夫妻共同财产”,请求法院明析房产。但是,一审、二审法院均以离婚案件不应涉及案外人财产为由驳回。
法庭上,赵志文的律师提出,田某在婚姻存在期间,居住在公婆家里,并不能因为居住就具有房产权,即使子女在建房时为父母出资,也只是子女对父母所尽的义务,何况所有证据均证明建房款系赵志文所交。
据赵志文反映,田某在闹离婚期间,将夫妻共有财产中一套80余平方米的单元房单方面出售,这套房是县土产公司分配的集资房(房子出售给县法院某领导的亲属)。田某隐瞒了夫妻共同财产,独吞了出售房款,之后又要求分割公婆的房产。
庭审将结束时,审判长向田某提出是否调解,被否定。法院将择日宣判。
■检察日报记者 张继英 本报记者 郁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