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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1年11月29日
维权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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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雇临时工也须付补偿

一农民临时工获六千五百元补偿

日前,临时工高某一次性领到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仲裁庭转交给他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6500元。这起劳动纠纷的解决说明:“临时工”被解除劳动关系也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高某是长安县农民,1976年3月被西安南郊一学院雇用为炊事员。今年6月,该学院以高校后勤社会化为由,解除与高某的劳动关系并发给一定的补偿金。但高某认为这样处理与法律规定不符,且补偿金过低,不足以补偿他的损失,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遂于今年9月24日到雁塔区劳动局劳动仲裁庭申诉。

雁塔劳动仲裁庭受理此案后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后认为:劳动法实施后,职工的身份界线已经打破,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临时工、季节工也不例外。此案双方当事人员未签订劳动合同,但事实劳动关系存在,申诉人的合法权益应该得到保护,并根据原劳动部1994年481号文件《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中的“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等规定进行调解。当事双方最终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11月11日高某已收到了6500元的补偿金。

■陆广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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