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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1年12月07日
维权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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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用人单位为了赚钱,巧立名目,变着花样坑害劳动者。

侵权行为五花八门劳动者哪堪忍受

随着《劳动法》学习宣传的不断深入,很多企业的管理者法制观念也在逐渐增强,注意遵照法律法规制定企业规章制度,依法治厂。但记者从工会信访部门了解到,也有为数不少的用人单位仍在巧立名目,变着花样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转嫁养老统筹费。养老统筹费按规定应由企业和职工按比例缴纳,而有的单位却不履行自己应承担的义务,把企业该缴纳的养老统筹也让职工个人承担。职工郭娥娥反映,厂里让她签协议缴纳1999年至2000年的“三金”,否则要按自动离职处理。她对此做法想不通。

解除劳动合同不给经济补偿金。劳动部劳部发(1995)209号文件和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 481号),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但一些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没有给劳动者经济补偿,而被劳动者诉至劳动仲裁部门的案件屡有发生。

以罚代管。有的企业不对职工进行教育,处理问题轻率简单,无论大事小事以罚款了事。某研究所电焊工高军,所在的车间实行的是计件工资,厂里安排的生产任务干11个小时都完不成,但还要8小时干完,完不成就罚款。更令他想不通的是,请假3天,厂领导便罚他300元。这样下来,一个月的工资已所剩无几。

不签劳动合同,只有试用期。下岗工人何林应聘到某私营酒店当电工,没签劳动合同只口头约定了试用期内月工资400元。试用期快满时,酒店以不适应工作为由将其辞退,不给报酬。他到工会信访部门咨询了有关法规后,决定依法讨回公道。

巧立名目,变相收取押金。劳动部劳部发[1995]346号文件,明令禁止用人单位录取职工非法收费。有些企业仍然收取名目繁多的质量保证金,风险金、集资款、押金等等。到某能源公司应聘的高喜军等二人,就遇到了这样的事情,用人单位要求交500元质量保证金,否则不能录用。

加班加点不付加班费。有些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随意延长工作时间,法定节假日劳动不付加班费,也无换休假。某药厂工人冯贵华反映:厂里加班加点向来不给报酬,星期天不休息,法定节假日加班都不给加班工资。有人找厂领导理论,厂领导很干脆地回答:愿干就干,不愿干就滚蛋,加班费没门!为了保住饭碗,大家只得忍着。

上述问题的屡屡发生,除了一些企业领导法制观念淡薄,不懂法外,还有的是知法故犯,明知违法偏要顶着干,为赚钱黑了心坑害劳动者。对此,我们还是那句老话,要加大执法力度,特别是经济处罚的力度,让企业主认识到随意侵害劳动者权益,会给企业带来更大的损失,只有让这些人感到靠侵害劳动者所得到的利益,与所得处罚相比是得不偿失时,他们才会真正自觉遵守劳动法规。 ■焦晓宁刘树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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