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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1年12月07日
维权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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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伤与工伤

“公伤”与“工伤”是否是同一概念呢?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公伤”与企业的“工伤”,都是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或工作中致残、死亡,仅一字之差,却实行不同的管理办法。以现有的法律规范来看,两者主要区别有:

1、认定机构不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负伤致残,根据〔89〕财文字第455号《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负伤致残抚恤问题的通知》规定,按隶属关系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批。企业职工是否属工伤,根据劳部发〔1996〕266号《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统一由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认定。

2、法律依据不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参照1988年国务院8号令《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民政部民〔1989〕优字19号《关于贯彻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认定是否因公致伤、死亡。企业职工是依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认定是否因工伤亡。两个部门的法律规范认定因公(工)伤的情况大部分相同。

3、评残标准不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参照1989年民政部民〔1989〕优字18号《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伤残等级采用特等、一等、二等甲乙级、三等甲乙级六个级别制。企业职工适用《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6180—1996》,采用一至十级十个级别制。

4、抚恤标准不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待遇依照人事部门文件规定办理。而企业适用劳动部门规定,区分二种抚恤待遇,已参加工伤保险的适用国家、本省关于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仅适用地方性规定,如《福建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等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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