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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槽”泄露技术秘密原单位获赔八万元
据新华社电 日前,山西省长治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了一起企业员工“跳槽”引发的劳动合同争议案,“跳槽”员工张某赔偿原单位因其违反保密制度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8万元,以及为其支付的学习培费用4840.1元,张某现在的单位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张某从天津商学院毕业后,于1994年11月20日由长治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事劳资局介绍到长治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食品开发实业总公司工作。食品开发总公司随即将他安排到营养保健食品总厂。1995年11月3日,营养保健食品总厂任命张某为总厂厂务委员兼肉制品厂分厂长,主管腊肉生产。但1997年12月,张某自行离开工作岗位,于1999年4月与他人共同组建长治市上党腊肉制品厂,并担任厂长。
张某在原厂工作期间,厂里为其提供了学习和深造的机会,将其培养成企业的业务骨干,并让他掌握了生产腊驴肉的技术秘密。而张某在与上党腊肉制品厂建立劳动关系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后,将制作腊肉的技术秘密泄漏给腊肉厂。其生产的腊驴肉在包装上与开发区营养保健食品总厂已注册的“上党牌”、“太行山牌”腊肉包装近似,给原单位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
长治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后,委托长治市长审会计师事务所对开发区保健食品总厂录用培训张某的有关材料和因其离职造成的直接损失费用进行了审计。经过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仲裁委根据相关法律,作出了上述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