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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2年01月17日
综合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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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贩毒案重罪轻判被查处

据新华社电 甘肃省、兰州市两级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审判监督职能,对一起重罪轻判的贩毒案件主犯,先后再次依法提出抗诉,最终使其由免予刑事处罚改判无期徒刑,受到了法律应有的惩处。同时,经过深挖细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名法官在审理此案时的徇私枉法事实也被查获,最近,由甘肃省定西县检察院以枉法裁判罪将2人向法庭提起公诉。

1999年9月,兰州市公安机关获取一条重要的贩毒案件线索,遂派人假扮毒贩找到兰州市红古区农民胡国旗提出购买海洛因500克,胡国旗通过女友赵萍找到王建良、杨斌,杨斌又通过向旭与石建仓取得联系。当年9月21日中午,石建仓将毒品海洛因带到向旭家中,杨斌、石建仓、向旭三人在向旭家中共同确认了毒品数量,议定了毒品价格。随后,几人赶到约定地点与胡国旗、赵萍等人交易,被埋伏在交易现场的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并缴获毒品海洛因510.5克。2000年5月30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石建仓死刑,判处赵萍、胡国旗无期徒刑,判处王建良、杨斌有期徒刑15年,唯独对向旭以情节轻微为由,免予刑事处罚。兰州市检察院认为向旭参与了贩毒的主要过程,情节严重,而且,向旭曾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又积极参加重大犯罪活动,法院的判决量刑畸轻,遂提出抗诉。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将案件发回兰州市法院重审。2001年1月2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旧做出了对向旭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针对明显有悖于事实和法律的判决。兰州市检察院依法再次提出抗诉。甘肃省检察院审查全案后再次支持抗诉。经过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撤消了原审法院的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向旭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

根据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次判决在事实认定上的明显出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这起案件属严重的重罪轻判,不排除背后存在违法违纪的问题。在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大力支持下,2001年9月30日,甘肃省检察院对审理该案的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名法官以枉法裁判罪立案侦查,并查明了2人在审理案件期间涉嫌犯罪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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