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签订生死合同没有法律效力
从四川来西安打工的金江伟,到市某建筑工程公司务工,并签订了1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的第十条规定:“在履行合同期间,发生死伤病残,公司概不负责。”合同签订后7个月,金江伟在施工中被钢筋砸伤骨折,致其左腿变瘸。金江伟要求建筑工程公司给予工伤待遇,公司经理黄某却以合同第十条已有规定为由置之不理,拒绝给予任何待遇。
金江伟无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建筑工程公司给予工伤待遇。仲裁委受理后委托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对金的工伤进行了鉴定,结论为伤残七级。
仲裁委认为,《劳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二)患病、负伤;(三)因工伤残或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另外,《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也对职工因工死亡,因工伤残所应享受的待遇做了具体规定。很显然,劳动合同中“合同履行期间,发生死伤病残,公司概不负责”与法律法规相违背。
根据《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之日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由此可见,合同中的生死条款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仲裁委作出裁决,某建筑工程公司应按《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给予金江伟相应的工伤待遇。 ■焦晓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