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工人报官方网站 | 陕工网首页 今天是
跟帖评论自律管理承诺书  不良信息举报电话:陕工网(029-87339475)
出版日期:2002年02月04日
维权之页
03

患者就医享有哪些权利

我国1998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明确规定医师的权利与义务时,同时反映出患者在就医时所享有的11项权利:

保护隐私权 患者对医生诉说的心理、生理及其他隐私,医护人员未经患者同意,不得随意公开患者隐私。医疗保密的含义有两个:一是为病人保守秘密,把患者的隐私当作笑料公开谈论是侵权行为。二是对病人保密,有些病情让患者知道会造成恶性刺激,加重病情,应予保密。

生命权 即一个人在心跳、呼吸、脑电波不停止情况下的生存权,和在心脏、呼吸、脑电波暂停情况下的再生存权。患者的再生存权让医生在患者心跳、呼吸暂停的情况下,也不能放弃对患者的抢救,应按医疗原则,尽一切可能救治。生命权是每个患者最基本的权利。

身体权 患者对自身正常或非正常的肢体、器官、组织拥有支配权,医务人员不经患者同意或家属签字不能随意进行处理,否则将触犯法律。患者生前的身体权不容侵犯,患者去世后的身体权也不容侵犯。没有患者的遗嘱或未征得患者的家属同意,医务人员不论出于何种目的,都不能摘取患者的眼角膜、内脏等器官。

健康权 指患者不仅拥有生理健康权,还享有心理健康权。患者到医院就诊的目的,就是请求医生为其解除身心疾病的痛苦,而帮助患者恢复健康身心是每一位医务工作者的责任。

平等医疗权、护理权 指任何患者的医疗保健享有权都是平等的,在医疗中都应享有基本的、合理的诊治和护理权。

疾病认知权 患者对自身所患疾病的性质、严重程度、治疗情况及预后有知悉的权利。医生在不影响治疗效果的前提下,应让患者知悉病情。

知情同意权 患者有权利知道医生对自己采取的诊治方法,并对方法的有效率、成功率及并发症有获知的权利。在获知各情况后决定是同意还是拒绝。患者家属的意见不能代替患者的意见。当患者的决定与家属的意见不一致时,医生首先要考虑患者的决定。

免除一定社会责任权 是指患者在获得医疗机构证明后,可免除一定社会责任,同时有权利得到各种福利保障。如精神病人对自身的行为是不负责任的;生病时患者要求医生出具休息证明;因病不能从事某种工作,要求给予证明。医务工作者应对患者进行认真检查,实事求是地开具医疗证明,医疗证明只涉及病情,不涉及社会问题。

患者诉讼权 患者和家属有权对医生的诊治方法和结果提出质疑,有权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或向司法部门提出诉讼。

求偿权 在医疗过程中发生差错、事故时,患者和家属有提出一次性经济补偿的权利。医疗差错和医疗事故的补偿费由医疗单位支付给患者或其家属。

放大 缩小 默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