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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2年02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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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故中止劳动关系合同应该继续履行

某县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在聘用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无故中止聘用人王君的工作,停发工资,被当地劳动仲裁委裁定撤销辞退决定,双方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

某县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是根据县交通局的决定,于1998年开始筹建。在筹建过程中,交通局批示:检测站由运管所管理,成为集体企业,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用个别技术人员。2000年8月,当地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该站为全民事业单位。10月份,王君符合检测站选聘条件被聘用。并协商签订了2000年10月1日至2002年9月30日为期3年的《聘用技工合同书》。

此后,王君被检测站推荐参加了为期15天的培训学习。由于王君工作吃苦,技术较好,还被授予“最佳修理工”称号。2001年9月1日,王君接到检测站书面通知:不安排上班,工资停发。双方遂发生劳动争议,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仲裁委裁决:被诉人与申诉人签订的《聘用技工合同书》内容合法有效,当事人双方应继续履行;申诉人王君从2001年9月1日至其重新到检测站上班之日,检测站每月应发给申诉人基本工资。

点评:由于被诉人检测站具有用人资格,且双方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申诉人在被用人处连续工作了11个月,符合《劳动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另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十十六条的规定,被诉人单方解除劳动关系,不具备合法依据。同时应补发王君应得的工资。 ■焦晓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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