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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2年02月07日
维权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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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的哪些做法是违法的

百事通先生:

我是一名尚在实习期的大学生,前不久应聘于一家工艺厂上班,遇到了下列问题:1.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要交押金;3拖欠工资;4.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费用;5.每天工作12小时后才算加班费。厂方说如果付我加班费的话就要扣伙食费、社会保险费及治安管理费等。

事实上当初我们口头约定除底薪及奖金外都由厂子承担。

请问,工厂的做法合法吗?

■西安 寒冰

寒冰同志:

现就你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1.《劳动法》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但是由于你目前的身份还是学生,单位不与你订立劳动合同并不违法,但是双方应签订劳务协议,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2.关于收取押金及拖欠工资都是违法行为,相关法规早已明令禁止。3.《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但是你目前尚未毕业,不能享受一般劳动者的社会保险福利。4.《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40小时的工作制。”因此每天工作12小时后算加班费亦无根据。对于上述问题,如调解不成,你可不经仲裁,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因为在校生打工与单位发生争议不属劳动争议,而属劳务争议。 ■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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