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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2年02月07日
维权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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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当事人在争议处理由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劳动争议当事人,无论是用人单位一方还是职工一方,在争议处理过程中都享有以下权利:

(1)有权要求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争议案件;

(2)有权选择调解程序,有权拒绝调解而直接提请仲裁程序;

(3)申请调解而被拒绝受理时,有权要求企业调解委员会作出说明;

(4)在调解、仲裁和审判程序中,有权要求有关调解、仲裁和审判人员回避;

(5)有权委托1至2名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参加仲裁和审判活动;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职工或已死亡的职工,其法定代理人或由有关机构指定的代理人,有权代为参加仲裁和审判活动;

(6)有权在争议处理过程中双方自行和解;

(7)当仲裁委员会不受理仲裁申请时,有权要求其作出说明;

(8)仲裁程序中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是否同意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后,调解书送达之前仍有权反悔;

(9)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

劳动争议当事人,即用人单位与其职工,在争议处理过程中应自觉履行下列义务:

(1)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应保持克制,不应有激化矛盾的行为;

(2)通过企业调解程序自愿达成协议后,应当自觉履行协议;

(3)应按法规规定的时效范围内及时申请调解、仲裁和审判,不按时效及时申请,将导致自己丧失申请权和诉权;

(4)应以书面形式申请仲裁,被诉方应自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

(5)应按时到庭参加仲裁审理;

(6)仲裁程序中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且在调解书送达之后,不应再反悔,应该按调解协议执行;

(7)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8)按规定交纳仲裁费和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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