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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2年03月01日
维权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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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工伤急需费用可预先作部分裁决

苗伟伟到王某个人承包的煤矿作临时采煤工,在井下作业时,因顶板冒落,将苗的胸、面部多处砸伤,当即被送往平岗矿医院住院治疗。4个月后,苗伟伟出院,在家进行继续治疗,但承包人王某只愿承担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不愿再支付在家治疗的医疗费和生活费。苗伟伟只的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要求王某支付急需的医疗费及护理费、伙食补贴;支付医疗终结前的工伤津贴。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调查情况,委托劳动行政部门对苗伟伟进行了工伤认定,结果被认定为工伤。由于申请人苗伟伟的伤尚未痊愈,正在治疗期间,依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被诉人应承担申诉人的继续治疗费用。于是仲裁委员会作出了部分裁决:被诉人王某,预付申诉人急需的医疗费3500元,第一次住院期间的护理费、伙食补贴800元;预付自受伤之日起至医疗终结前的工伤津贴5000元整。

■焦晓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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