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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2年03月01日
维权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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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补偿金时,集体工的工龄能否计算为连续工龄

百事通先生:

我是1981年由单位通过地方劳动部门招用的小集体工,1988年又经当地劳动部门批准转为正式工,工龄从1981年始算起(工龄在工资表“工龄工资”栏中能反映出来)。1997年单位在工资改革时,无故将我小集体工期间的工龄给取消了。2001年,单位改制裁员,单位文件规定,职工每工作一年给予一定数额的工龄补助金。在计算我的工龄时,单位只从1985年我转为正式工时算起,小集体工期间的工龄不予以计算。

请问:单位取消小集体工期间的工龄对吗?小集体工期间的工龄能否计算为连续工龄?如小集体工工龄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按单位支付工龄补助金文件的规定,单位该不该给付工龄补助金?请给予解答。 西安李哲

李哲同志:

你来信中提及的1981年由单位通过劳动部门招用的“小集体工”究竟是何种身份,我不太清楚,是指当时街道、乡镇小集体企业招用的职工,还是原国营企业招用的集体所有制身份的职工?当时招用的单位是否是你现在所在的单位?我只能按照有关规定说,集体所有制身份的职工无论是调转到全民所有制单位,还是全民所有制单位招用的集体所有制身份职工,以后转为全民所有制职工,其前后工龄可以连续计算。

但是根据原劳动部发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企业支付给精简辞退职土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是按照本单位的工作时间折算的,在本单位工作以前在其他单位工作的时间虽然可以连续计算工龄,但不能计入折算经济补偿金的连续工龄。

也就是说,如果你1981年—1985年做“小集体工”的工作时间符合连续计算工龄的话,还必须是在同一单位的工作时间才能计入经济补偿金的折算工龄。你可对照一下看看就明白,单位折算经济补偿金的算法是否正确。 ■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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