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不能以经营欠款为由扣发养老金
黄永强是西安某建筑工程汽车运输公司的一名干部,他在任该公司材料供应站副站长期间,曾调拨给西安某汽车配件经销部一部分汽车配件,由于经销部未支付货款,黄永强便在配件调拨单上签写作挂帐处理。
然而在黄永强退休后,建筑工程汽车运输公司却一直停发其退休金,理由是黄在任职时有19048.90元调配货款未清,因此决定每月扣除其退休工资,直到货款扣完为止。
自黄永强退休5年多来,他不但领不到退休金,还要代表法人跑法院,讨要那笔货款,但法院裁定中止审理。无奈之下他上访至上级部门,建筑工程汽车运输公司才同意每月发200元生活费。
由于生活不保,黄永强将该建筑工程汽车公司诉至西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审理该养老金争议案后认为,黄永强作为退休人员,其所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是其依法应享受的权利。非因法定事由不得剥夺。建筑工程汽车运输公司扣发黄永强养老保险金的理由并不合法,故依法裁决建筑工程汽车运输公司一次支付黄永强19401元(其中扣发金额16659.10元,欠发金额2741.90元),并恢复黄永强的养老保险待遇。
■宋宗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