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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2年03月08日
“三八”专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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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个“我们的律师”

某公司一工会干部认真钻研与“维权”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并用学来的知识服务职工群众,接受职工的法律咨询,帮助职工代写法律文书,职工打官司时为其担任代理人……要到了职工欢迎,被职工们亲切地称为“我们的律师”。

好个“我们的律师”!这位工会干部的做法确实值得称道,应该倡导。修改后的《工会法》第21条、22条规定:发生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事件时,工会有权代表职工进行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予以改正,也可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职工认为企业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工会应给予支持和帮助。由此可见,职工劳动权益受侵害后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帮职工打“维权”官司,同样是工会组织的重要职责,同样是工会干部的重要任务。

工会作为职工群众自己的组织,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当然应把维护职工的劳动权益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切实履行好自己的职责。而要做好这方面的“维权”工作、企业工会不仅要主持好内部的劳动争议调解,派代表参加劳动争议的仲裁、工会干部还应像那位被职工们称之为“我们的律师”的同行那样,注重法律知识的学习,并向职工宣传法律知识,提高职工的自我“维权”意识和依法自我保护的能力,为职工提供法律帮助,解决被侵权职工在劳动争议中的困难,使处于弱势地位的职工不再孤单。

盼能有更多的工会干部当好合法权益受侵害的职工的“律师”! ■谭贤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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