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卖断工龄款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百事通先生:
我是一名纺织女工,1998年冬企业改制,我从厂里一次性领取了“卖断工龄”款2.3万元。近期,因感情不和我与丈夫离婚,在协商财产分割时,男方提出婚姻存续期间我所得的“卖断工龄款”2.3万元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请问我应该分给他吗?
读者 卫华
卫华同志:
目前,不少地区出现了职工“卖断工龄”(也称买断)的现象。企业给职工“卖断”工龄是让尚未到退休年龄的职工提前退休,企业对职工今后的生活一次性付给一笔钱,以后职工就与原所在企业不再发生关系,你信中所述就是这种情况。这种一次性付给的“卖断工龄”款,是对职工今后生活的一种保障。“卖断工龄”款与特定人身密不可分,是一种个人财产。对这种“卖断工龄”款是否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目前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03次会议讨论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参照此规定可见:职工“卖断工龄”款作为个人财产,有严格的人身属性,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因而,婚姻存续期间你得到的这笔钱,离婚时不应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百事通